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