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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