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