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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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