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