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 第一节 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七十八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二)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

(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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