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 第一节 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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