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经审评,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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