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四节 药品注册核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药品审评中心决定启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的,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在审评期间组织实施核查,同时告知申请人。药品核查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反馈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