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三节 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通过的或者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化学原料药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不予批准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

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的登记状态维持不变,相关药品制剂申请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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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