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一节 药物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持续更新登记信息,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登记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登记信息在平台进行公示,申办者对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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