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十一条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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