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一百零二条

因品种特性及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药品审评、核查、检验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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