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