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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