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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