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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