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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