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