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