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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