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