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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