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