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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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