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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