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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