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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