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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