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