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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