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