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