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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