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