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