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