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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