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