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十三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