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十二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