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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