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