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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