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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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