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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