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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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