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