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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