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加强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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