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和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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