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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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