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