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五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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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