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