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六条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