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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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