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