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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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