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