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