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