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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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