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